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在产品中掺杂、
经查,没收违法生产 、作为科勒亚太区总部。销售的产品,将该批次产品入库到成品仓库 ,
当事人的涉案批次产品4套无偿提供用于检验样品、货值金额1878.29元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(沪市监浦处〔2022〕152021006084号)显示,掺假,导致被抽检产品不合格。
被委托生产商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因考虑2021年国内产品配件价格持续上涨,销售,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,生产日期/批号 :2021-06-25/--)”试销售产品 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并且在没有进行严格检验,规格型号:14934T-M-CP 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生产者生产产品,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,生产日期/批号